各有关单位要把对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加强对新闻媒体、医院、药店和重点药品的日常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整治,对多次发布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包括新闻媒体、医院、药店等)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交流,建立协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市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办公室报送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办公室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发布或接受备案的药品广告,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药品广告。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发《工作简报》。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移送、确认和查处违法药品广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
(四)完善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监管的各个环节,把打击突出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和培育规范的药品广告市场结合起来。一要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对典型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例进行曝光,开展违法药违法广告案例点评;二要建立药品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和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连续违法或者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依法责令其更正,暂停其发布广告,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三要加强对发布广告的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综合监管。
(五)严格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作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参与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药监及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对未经药监及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广告坚决不予播出,切实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自觉将违法违规药品广告拒之门外。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广告发布出现重大错误的新闻单位,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