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见习实训制度。凡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且未初次就业的,均可参加见习实训。建立一批见习实训基地,鼓励各用人单位为毕业生见习实训提供实践机会。
8、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职能分工,设立新生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为他们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手续办理、见习实训以及代缴社会保险、技能测评、档案户籍接转存等一系列的公共就业服务。
9、强化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岗位需求报告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岗位信息调查,主动向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岗位需求信息。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片管专管”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建立岗位信息数据库。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结合新生劳动力的特点,举办针对性强的公益性招聘活动,免费为新生劳动力及各类用人单位服务。
10、建立预测预报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加强统计分析。结合全市失业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新生劳动力就业情况的监测体系和就业形势的预测预报制度。教育部门要以就业率为重要指标,抓好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根据市场需求指导院校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11、推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企事业用人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前办理派遣接收手续,招用包括新生劳动力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在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政策
12、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投入。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新生劳动力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招聘会、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网络信息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13、鼓励各类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新生劳动力,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自行制定。
14、鼓励自主创业。本市新生劳动力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的,可以参加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开展的免费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发动社会中介机构征集适合新生劳动力创业的小型项目,优先、免费推荐给自主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