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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5年4月30日)


  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门类齐全的服务体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0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备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政府应按照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督促、指导街道(乡镇)尽快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配备的4—6名工作人员中,应明确有2—3名人员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按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每满500名配备1人的标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足500人的社区,可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为加强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经费按每名退休人员15元/年核定,市、区财政各承担50%。社区按规定配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的,其人员经费按照现行社区专职工作者标准核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按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20元/年核拨,其余部分(包括社区因退休人员不足500人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40元/年核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二、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信息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承担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按规定配备场地设施,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实行规范管理。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做到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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