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伍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助学补助金,2005年冬季起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对复学后经济确有困难的,所在学校应予以照顾。复工、复职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领导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安置工作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含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专人分管,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退役士兵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并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拒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单位。
附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