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各单位招聘录用退役士兵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凡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各单位招聘、录用、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以及由政府安置人员当年待分配时间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认定政策执行,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的保险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续接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
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多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3万元奖励。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转业士官服现役以满10年为基数调整至4.5万元,其他仍按《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1〕171号)精神执行。自谋职业补助金要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方筹措,确保按时发放。
市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后,在次年底就业前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给予其按照杭州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