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获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仍实行政府包底安置。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10年以下复员士官)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确有困难需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下达指令性指标。
由政府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自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5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5年8月1日起至落实安置单位前,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市区按每人每月3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发至今年6月份,转业士官发至今年12月份。
二、扎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市)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组织或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资格证书给予500元资金补助。经费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扶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0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