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