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县(市)、上街区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为鼓励各县(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各县(市)、上街区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减征、免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执行。
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附件:1.郑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市、县(市、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件1:
郑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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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 │ 居民生活 │ 工业 │ 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 特种用水│
│ ├─────┼─────┼──────┼─────┼──────┤
│ │ 0.15 │ 0.25 │ 0.25 │ 0.25 │ 0.25 │
├─┬──┼─────┴─────┼────┬─┴──┬──┴─┬────┤
│地│ │ 范 │居民工业│行政经营│特种用水│地温空调│
│ │ │ 围 │ │ │ │ │
│ ├──┼───────────┼────┼────┼────┼────┤
│ │郑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80 │ 2.80│ 9.00 │ 0.10│
│下│市区├───────────┼────┼────┼────┼────┤
│ │ │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覆盖│ 1.30 │ 1.50│ 8.50 │ 0.08│
│水│ │ 范围外 │ │ │ │ │
│ │ ├───────────┼────┼────┼────┼────┤
│ │ │ 城市建成区以外 │ 1.00 │ 1.30│ 4.50 │ 0.08│
│ ├──┼───────────┼────┼────┼────┼────┤
│ │县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00 │ 1.20│ 2.00 │ 0.06│
│ │ 区 ├───────────┼────┼────┼────┼────┤
│ │ │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覆盖│ 0.80 │ 1.00│ 1.60 │ 0.06│
│ │ │ 范围外 │ │ │ │ │
│ │ ├───────────┼────┼────┼────┼────┤
│ │ │ 城市建成区以外 │ 0.50 │ 0.70│ 1.30 │ 0.06│
├─┴──┴───────────┼────┴────┴────┴────┤
│ 自备井取水户取用地表水 │ 0.25 │
├────────────────┼───────────────────┤
│ 疏干排水再利用 │ 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