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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郑政办[2005]20号 2005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2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要求,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筹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为: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郑州市区(上街区除外)的水资源费由市本级统一征收。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在用水环节征收。
  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按照市区和各县(市)2003年人口、工业产值用水量确定郑州市区、县(市)、上街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筹集数额。郑州市本级及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等受水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和上街区等4个受水区按筹集数额的80%上缴。
  五、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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