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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通知

  (4)整理督查情况。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督查情况汇总整理,并形成专题报告。督查报告要做到主题鲜明,内容翔实,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决策督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专项查办报告要说明承办情况、调查结果、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等。
  (5)上报督查报告。督查报告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决策督查报告要在重要会议结束或重要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上报,专项查办报告要按照“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的时限上报),须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的进展情况。一般督查事项的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可以办公室(秘书处)名义上报;重要督查事项的专题报告,特别是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
  (6)及时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须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面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督查工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有效途径,改进方式方法,使督查活动更有活力、更有成效。
  1、突出督查重点。突出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特别是对事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大局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进行督查。
  2、注重督查实效。针对不同的督查事项,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督查部门要深入一线掌握实情,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对领导批办件要根据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回访,特别是对查办报告不实或存在较大疑问的查办件,要视情派专人进行复核,确保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批件管理。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领导批请具体办理的有关负责同志阅看,传阅范围从严控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区县、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看,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对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将批示件再下传或横传,更不得擅自复印外传,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区县或部门办理并报结果的批示件,以及批给有关区县或部门负责同志阅处的批示件,区县或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要及时送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明确牵头办理的单位和人员。
  4、强化督查调研。要根据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领导关心的重点、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督查调研。督查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总结基层在贯彻落实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性问题、倾向性苗头和有创造性的工作经验,努力推出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和对面上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为完善和改进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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