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为鼓励各区、县(市)特别是上游地区保护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从2005年起,市财政在原有10项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已安排1.5亿元资金的基础上,再新增5000万元,使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将视财力可能,逐步进行充实和调整。
7、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各区、县(市)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8、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支持。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包括捐助)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四、明确生态补偿标准
9、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10、公平合理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区、县(市)实施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地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区、县(市)给予重点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欠好但考核结果比上年有进步的区、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区、县(市)则相应减少补助。
五、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11、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继续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实施市区“优二进三”战略,对市区搬迁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在市域周边县(市)安排落户,并在有关税收分成、排污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12、构筑异地发展的政策平台。重视改善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异地开发试验区,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体制上、政策上为异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县域范围内,总结推广临安等地异地开发的实践经验,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过程中对欠发达地区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