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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1、从事餐饮、娱乐、洗车、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申请在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视具体情况征求城管、房管、绿化、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在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在住宅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社区应当予以协助。公示的事项应公示在社区的宣传栏和拟从事经营活动住宅的醒目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住宅座落地址、使用面积、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住宅装修设计图等。
  4、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就公示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附住宅同单元及相邻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5、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参考公示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凡经审核同意改变底层住宅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且不得将其作为改变原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今后若确需扩大,应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国家需要征用拆迁,仍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区城市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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