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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
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

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规划局 2005年6月8日)



  为规范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市规划审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
  2、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街区的除外);
  3、属于历史建筑的住宅(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经依法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除外);
  4、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宅;
  5、非框架结构的底层住宅;
  6、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住宅;
  7、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住宅的传统风貌的;
  8、破坏绿化或者占用绿地的(包括宅前宅后绿地);
  9、占用城市道路或者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10、堆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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