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载有图文声像等信息并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电子出版物,应当坚持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子出版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子出版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按照《
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