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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管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制度;
  (三)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工就业保障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收录用人员的程序;
  (二)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
  (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
  (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
  (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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