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