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