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上级要求,协同做好危机管理工作。
各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发生危机的性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危机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危机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危机管理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的管理。
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制订应对危机的预案,组织危机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机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主要职责;
(二)危机种类、等级和色标预警信号的统一标准;
(三)应对各类各等级危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四)危机应急处置的调度方案;
(五)社会动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六)危机警报的发布和解除形式;
(七)重要防护地段、部位的清单;
(八)危机期间的社会保障供应;
(九)危机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公告制度;
(十)灾后恢复救援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措施;
(十一)全民危机管理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完善危机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措施。
八、电力、弱电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的基础上,制订本部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人防、建设、园文、交通、卫生、工商、环保、教育、规划、林水等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应对市政公用设施发生危机时的应急反应和救援预案。在日常履行本行业职责活动过程中确保不影响或危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十、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根据危机管理的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回应管理部门的要求。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营运的性质和特点,建立组织领导、重点防护、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障与调度、信息的收集分析、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恢复生产供应等危机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并制订相应的预案,向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