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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整顿规范食品加工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充足。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5.4 厕所
  场点应设置公共厕所,离食品生产加工场所10米以上(坑式厕所离生产车间25米以上),其排污管道与生产加工排水管道分设。蹲位应与人员数量相适应,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5.5 食品加工场所的设置
  食品加工场所的设置应按所加工食品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原料仓库,操作间和成品包装贮存间。原料堆放应隔墙离地,操作间应设置更衣、洗手和清洁等卫生设施,设备安装合理,成品包装贮存间温度应符合不同食品的贮存要求。食品生产工用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并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5.6 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根据生产工艺和原材料贮存特点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5.7 地面、墙壁、屋顶
  生产场地建筑层高不得低于3米,地面、墙壁、屋顶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霉的材料,墙壁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为1.5米以上。
  5.8 通风与采光
  食品加工场所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采光应当满足生产的需要。
  5.9 设备材质与结构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其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5.10 清洗消毒设施
  工厂车间入口和车间内适当地方设置清洗消毒水池,洗手设施为非手动式。水池数量能满足工人洗手和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所需。
  5.11 产品检验
  工厂的检验设备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质量、卫生检验,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
  6.管理要求
 
 6.1 许可管理
  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允许场内进行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其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应符合许可证的核定范围。
  6.2 健康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须参加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
  6.3 主体责任
  6.3.1 场点举办者应对场内加工者加强管理,督促其履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义务,禁止加工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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