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乡镇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安全卫生基本要求
2、关于乡镇食品加工场点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管理的措施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7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乡镇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安全卫生基本要求
1.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乡镇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制订本通则。
2.适用范围
本通则仅适用于上海市乡镇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的举办者和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场点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活动。
本要求所称的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的举办者(简称场点举办者)是指提供食品加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并对场内加工者进行管理的主体。
本要求所称的食品加工经营者(简称场内加工者)是指进入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场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经营者。
3.主题内容
本通则规定了场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品种、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和食品安全卫生基本管理要求,场点设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4.生产品种及标识
在场点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仅限于豆制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和实施QS标志的食品不得在场点内生产加工。
在每个场点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采用统一的商标标志,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志应当符合GB7718的规定,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的要求。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不得供应集体食堂”字样。
5.场点建设的基本卫生要求
5.1 选址
场点设置要远离有害场所,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防止食品受周围环境有害物质的污染。
5.2 布局场点要按生产加工食品种类分区设置,职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应有有效分隔,生活区与生产区不能混用,布局合理。
5.3 给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