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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外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扶持外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陕西航空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安海关、陕西航空工业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外贸进出口特别是出口快速增长,对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为了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进一步提高外贸出口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2005年全省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力争实现“十一五”末进出口达到80亿美元,出口50亿美元的目标,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我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规划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目标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向型经济发展,要将外贸进出口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宏观经济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抓好国内市场开拓的同时,着力研究扶持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构筑竞争优势的举措,切实加快全省外贸进出口发展,不断提高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省商务厅负责对各市区外贸进出口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有竞争优势的出口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产品进行重点规划和扶持,促进相关行业和企业加快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产品项目要多渠道争取国家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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