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公正性,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三、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要按照分级负担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农村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定,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年底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要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民心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民政办和村(居)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