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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陕政发[2005]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随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转型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于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救助标准:五保户按720元/人·年执行,特困户按300元/人·年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100元/户·年或50元/户·年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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