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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树立政府务实爱民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群众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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