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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5年6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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