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议方式授予: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市政府决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
八条、第
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图件,未经过地质勘查的,应当有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地质储量报告;
(二)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有边开采边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和缴纳保证金的能力;
(四)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有符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六条;《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九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方案、开采治理方案)(原件2份);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2份);
(六)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七条;《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九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合格者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协议出让——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核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
法律依据:《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采矿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依法收取采矿权价款,并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采石取土依据《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进行年检,其他采矿无年检。
10号许可事项: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涉及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第
五条、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