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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四条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十一条
  (五)《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同一地块的,按申请在先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明确;
  (三)已制定科学可行的勘查实施方案;
  (四)具备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条件;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开采的矿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原件2份);
  (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探矿权(设立)登记许可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初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初审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许可事项:采矿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开采深圳市范围内下列矿产资源:
  (一)《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五)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方式如下:
  (一)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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