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
四条;
(四)《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第
十一条;
(五)《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同一地块的,按申请在先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明确;
(三)已制定科学可行的勘查实施方案;
(四)具备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条件;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开采的矿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第
九条;《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原件2份);
(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探矿权(设立)登记许可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初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初审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许可事项:采矿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开采深圳市范围内下列矿产资源:
(一)《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五)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三条;
(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
三条;
(三)《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
(四)《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
(五)《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方式如下:
(一)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