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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06号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拆迁位于深圳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
  (四)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具有拆迁补偿安置能力。
  如需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1份);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数额应为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即100%并保证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原件1份);
  (八)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至拆迁期限期满,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事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许可事项:住宅物业建设

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初始登记;
  (二)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深圳物业管理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szhouse.net.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给予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许可批文,有效期至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许可事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勘察深圳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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