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3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临时使用土地租金外无其他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三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
八条、第
九条;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五条。
(三)暂定资质证书条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专职技术人员调动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六条。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二、三级)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八条;《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
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暂定资质证书及二、三级的资质等级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或批文。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合格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
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