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交纳不低于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
十八条、第
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
十一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变更的理由或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十八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协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资格审查——成交确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划定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缴交地价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凭成交确认书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取得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内容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依法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查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
二、预审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三、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年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最新的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核实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审查是否符合当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建立占用农用地台帐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权属是否清楚;
测绘地籍部门进行现状调查核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定点放桩工作。对转报预审项目须制作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用地的范围及条件,是否属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五)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有关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在尚未制定我市的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之前,投资强度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上浮50%执行;其他两项指标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