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7日)废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深国房[2005]313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3 房地产预售
4 临时用地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6 城市房屋拆迁
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01号许可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第
十七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
(五)《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
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
四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