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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九、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2005年各地要普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起来,认真解决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五保户、军烈属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实际就医中的资金困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研究落实贫困家庭救助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检查救助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为了确保搞好今后的试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民主监督,保证试点工作能够取信于民。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监管机制。试点县(市)应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至少每半年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向监督委员会专题汇报1次。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上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要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成立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医学院校及医疗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导下工作。指导组承担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对试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和评估,并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交相关工作报告,针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培训和研究工作;督导检查试点县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各试点县要为专家技术指导组的督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参合农民可以在全县(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城市医院的医务人员要定期到县(市)、乡(镇)医疗机构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要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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