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城市郊区农村试点工作,2005年先在嘉峪关市试点。省级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元补助,嘉峪关市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从2005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建立完善三级领导机构和经办机构。试点市(州、地)、县(市)要成立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各试点县(市)、乡(镇)设立经办机构。
(二)落实人员编制。县(市)、乡(镇)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落实经费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试点阶段,各级财政要为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四)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要制订完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各种制度和岗位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管理。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在农民自愿参加并与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的前提下,由乡镇财税或农税部门按照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合约及花名册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要积极探索农业税取消后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资金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保户、贫困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事宜,按照国家和省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农民缴费工作应于每年11月底完成。省、市、县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待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七、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试点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