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政发[2004]84号 2004年12月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试点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组织,精心运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得到农民的真正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消除疑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定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在合约中明确缴费标准、补偿范围、报销程序和比例,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各试点市(州、地)、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农民医疗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等有关情况,研究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能采取行政强制办法确定指标、追求进度和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