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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苏教办[2005]23号 2005年6月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委组织部,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迫切需要;是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从2005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3]135号),主要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全面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情况。
  二、督导考核的办法
  1.县级自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复查。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县级自评基础上,联合进行督导考核。复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报省、市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省级督查。在各市复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查。省级督导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并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告。
  三、督导考核等级的评定
  督导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四、督导考核结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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