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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业额包括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项目之和。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采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办法。
  第十五条 三年任期经营业绩采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的确定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绩效薪酬计算公式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奖惩。奖惩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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