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完整的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和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意见,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省国资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各省属企业。
第三章 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与任期内第一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并签订。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三年营业额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4]290号)精神考核确认。
2.将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考核计分范围。
3.三年营业额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额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
/----------------------
3/ 考核期末当年营业额
三年营业额平均增长率=(/ -----------------------1)×100%
√ 三年前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