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两项。具体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主要负责人于8月底以前将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法律纠纷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