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被《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
负责人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5]67号 2005年6月8日)
各省属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结合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三年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