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集中资源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根据需要,建立汽车、摩托车、医药化工、建材、商贸等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在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企业信息平台。推行统一的数据和接口等标准,实现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港口的信息化工作,提高港口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我市港口与长江沿线港口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提高货运的管理水平和通航效率。
(十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商务智能技术、无线射频技术(RFID)、网络集成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CA)。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制造业,开发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器设备。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其他物流专用设备,积极实施现代物流试点示范工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和物流设备,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六)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现代物流教育培训计划,培养物流高级专业人才。发挥我市高校的优势,开展物流在职人员培训;加强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提高物流专业技能和水平;重视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凡来我市工作的物流人才,用人单位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规定从优考虑岗位津贴、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待遇等。到2010年,建立起5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培训基地。
六、建立扶持政策与工作机制,优化现代物流业发展环境
(十七)实施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物流业发展,科学规划物流用地。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业项目,包括物资储备、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装卸等设施应优先保障用地,其用地和各种规费按照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免收其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其金额较大的经国土部门批准,可延期支付或分期交纳,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一次性缴清,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一年内分次交纳,确需延长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严格管理物流用地,若物流业主退出,须通过招标确定新的物流建设或物流经营企业。对规划的物流用地要从严控制,未经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物流用地性质。若土地经批准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