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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进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的归集和有序发布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全省范围内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发布和使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招用职工的情况;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一)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二)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
  (一)企业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良好信息。
  第九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但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予配合,但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改正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企业其他一般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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