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诚信等级评价,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协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依法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所掌握的与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情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