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 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