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2、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试行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