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应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必须达到学校设置标准并依法报批。对非法办学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学校要加强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需要、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基本建设投入,校舍如系危房的要及时予以撤除。
三、科学制订调整规划
要在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十五”规划基础上,搞好2005—2020年学龄人口预测,科学制订2010年及2020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一是要充分考虑农村生源相对减少,城镇生源相对增加的因素,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年度调整目标。二是学校应尽量在交通便利、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布点,大力提倡“学校联办,资源统筹,均衡发展,确保质量”的联村办学;在少数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寄宿制学校。三是对学龄人口入学高峰,要有充分预计和积极的应对预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学校布局调整而辍学。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镇中小学校列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统一规划布点,整体规划学校用地,统一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教育基础设施适应城镇化需要。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办子弟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学校布局调整整体规划,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
四、切实建设好城镇中小学校
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的学校配套设置和建设要在所在县市区政府的统筹下,确保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与开发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在城区改造过程中需拆除学校的,必须遵循先建设后拆迁、先扩容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及时重建、补偿或对接受生源学校进行扩建,妥善安置学生就读。
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区中小学建设作为城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城镇化需要,从城区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搞好学校布点规划,满足学生入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先学校用地,后开发用地”的原则,确保城区开发和改造过程中的教育用地,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支持城区教育设施建设。
五、加强定点学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