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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控制被动性的住房需求。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精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湘建房〔2005〕37号)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工作,控制城镇房屋年度拆迁规模,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切实将城镇房屋拆迁总量控制在年度审批计划之内。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建设。各地要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销售对象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单套户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套型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之间;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和建设超标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限制,经济适用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补交土地收益金。各市州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完成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地区,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4〕10号),在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基础上,根据廉租住房需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契税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落实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九、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以及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对各市州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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