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四、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管。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全省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金融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控制高档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加大对个人自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各级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市场的监测引导,切实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精神,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制定“高档房”、“大户型”的认定标准。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为住房信贷政策窗口指导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