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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房地产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过大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弱经济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我省有的地方房地产投资增幅持续高位运行,房价呈现快速上升的苗头,如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导致房价大幅度上涨,产生房地产泡沫。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按照供应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做好宏观调控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价格稳定负责,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与工作责任。
  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规划调控力度。各级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查了解本地区家庭收入状况,根据高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及最低收入家庭情况,合理制定本地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尽快明确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建设需求,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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