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协助工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
(四)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一)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度,都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也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二)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进一步从政策、经费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大赛,落实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关于劳动竞赛资金列入渠道的通知》(陕工总〔1994〕55号)规定,促进劳动竞赛工作深入发展。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工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
(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等活动。对各级工会开展的“送温暖”、“交友帮扶”等活动和建立的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要作为政府扶贫帮困工作的组成部分,给予财力、物力上的支持。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关心支持工会疗休养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