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
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渠道。
(一)各级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
(三)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四)对涉及职工利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
(五)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监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相关的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
(六)政府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等工作时,要请同级工会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行政务公开中,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八)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和同级工会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99号),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地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各级三方协商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协商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