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前,不得提前使用被征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不得动工用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体系,明确土地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省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行署)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从2005年起,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定期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按高限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加强和充实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相衔接的执法工作机制,监督土地执法行为。